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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地名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本网站          来源: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09-8-21 17:47:08          点击数:  571 次
更新日期:2008-11-27 16:36:49
索 引 号:530000-001126-20081127-0084
发布机构:民政部
发文日期:2003-04-16
名 称: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地名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民办函〔2003〕53号
主 题 词:地名 数据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工作主管部门:      根据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的推进工作手段信息化,在民政工作中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提高民政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水平以及2003年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提出的加快信息化建设的精神,各地要抓紧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地)、县(市)三级地名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地名数据库。建立地名数据库是民政工作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地名工作与国际接轨,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地名)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建立地名数据库工作作为地名管理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为了保证地名数据库的质量,实现地名系统信息共享及与相关行业的数据交换,同时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基本的地名数据库,满足社会各界和公众使用地名信息的迫切需求,建立地名数据库实行分级建库、分级负责的办法。地方各级民政(地名)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地名数据库,民政部在此基础上建立国家地名数据库。
    三、今、明两年完成行政区、居民点、建筑物、单位、道路、河流、湖泊、山峰、山脉、旅游景点共10个主要类别的地名属性信息入库工作;今年年底前完成行政区、居民点、各类企事业单位3个类别的地名属性信息入库工作,明年完成另外7类地名属性信息入库工作。其他类别的地名属性信息入库工作及地图空间矢量数据的建库工作另行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行一步。
    四、要保证入库地名信息准确,尽量扩大地名信息含量,所有经过普查、补查确定的以及新增或变更的地名信息要全部入库。
    五、建立地名数据库经费分级负担。建立国家地名数据库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建立省级及省级以下地名数据库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各地要积极做好项目经费的申请工作。
    六、建立地名数据库所需的地名信息登记系统软件由民政部提供,有关技术问题请查阅《中国行政区划网站》(wwwxzqhorgcn),具体使用方法拟于适当时间进行培训。当前重点做好资料搜集整理、变动地名信息的调查等有关建库基础工作。
    七、各级民政(地名)部门要建立地名信息逐级上报制度,及时更新地名数据库信息;要探索与有关部门配合的途径,积极研究开发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及时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化建设成果。
    八、为确保准确、规范地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各级民政(地名)部门要加强对地名信息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地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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