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范围
城镇建筑物名称,指新建的居民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大楼、桥梁以及其他具有明确指位功能和地名意义、并按照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物(群)名称。城镇建筑物名称的通名包括:大厦,广场,小区(村),花园,园(苑、庄、寓、宅),别墅(山庄),城,中心等。
二、申报单位应当提交
1.建筑物名称命名请示;
2.河南省地名命名(更名)审报表;
3.开发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筑物的位置示意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物总平面示意图(复印件)、建筑物用地坐标图(复印件)及宗地图(复印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般使用A4或A3纸张)
三、申报审批一般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向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提出命名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根据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报的名称进行审查。
3.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审查后的名称进行论证。
4.经审定后下发批复,同时在媒体上公告,向社会发布、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