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道路建设部门或承建单位,向道路所在辖区人民政府提出命名申请。由民政局具体承办审批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内容包括:(1)道路修建和竣工时间;(2)道路的性质(如属于城市快速道、主干道、次干道、城市支路、背街小巷等);(3)道路的长度和宽度;(4)道路的起止点;(5)道路方位示意图及道路的名称来历等。
2、区民政局根据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道路名称提出命名意见,填报《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区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请示,同时抄送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并附道路基本情况资料。
3、待市政府批转民政局后履行手续,对该命名意见进行审核,经实地踏勘后提出命名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4、根据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事项,将城市道路命名方案予以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市民政局将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同意后,将新命名的道路名称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